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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疫情防控 ,易混淆之罪如何区分

            发表时间 :2020年03月11日  点击数:5551 次  来源:  作者:佚名  审核:

                                                        

                                                                    

                                                                                                  摘自 宁夏法制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宁夏在内的全国各地执法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其中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在适用法律方面容易混淆 。要做到既严厉打击犯罪又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正确适用法律相当重要。参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和最近两高相关负责人对正确处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答记者问,本文对以上问题作出以下解读。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两个罪名初看容易混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方面是有区别的。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

            一是犯罪主体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存在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如是疑似病人 ,构成此罪则要求其行为造成了病毒传播的后果。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 ,需要充分的证据。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  ,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 ,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引发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 ,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按照我国刑法第114、115和330条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两个罪名在刑罚的规定上相差很大。前者行为人仅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 。执法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对行为人涉及这两个罪名的一定要审慎对待,准确定性。

            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 ,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充分体现依法防控的要求,《意见》出台后 ,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造成病毒传播的行为 ,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需要指出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应当从广义理解 。这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预防 、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也是突发传染病防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来源。因此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时,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 。

            需要注意的是 ,行为人构成《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 。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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